一、项目名称:外场AR设备采购项目
二、合同主体:
******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1栋1层1号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开东路13号院1号楼1层101-030
三、合同标的:外场AR设备采购
四、合同金额:19.85万元
五、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3月10日
六、合同公告时间:2025年3月11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2/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3)因乙方迟延交付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5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或逾期完成安装调试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2/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0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5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并按照合同总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出现任何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时,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改正,若违约方拒绝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守约方可向违约方收取本合同总款的30%作为合同违约金。
4、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2日内将运输至甲方处的全部货物(含所有配件)搬离。否则,乙方自行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若逾期5日乙方仍未搬离的,甲方有权处置且无需向乙方赔偿。本条约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指甲方或者乙方发出的解除通知书所载明的解除时间。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系甲乙双方经过******法院削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