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F******001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街道菊花石路212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202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 | 证券服务 | 详见技术说明 | 项 | 1 | 0.12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基于乙方就本次发行为甲方提供的承销及其相关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承销费用,承销费用(含税)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收取: 承销费用根据含权情况分别计算: (1)若本次债券未设置含权条款,即存续期内不附带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承销费用=本次债券各期实际发行总额×发行年限×0.12%,由乙方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扣收相对应的承销费用。 (2)若本次债券设置含权条款,即存续期内附带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承销费用根据债券存续期内行权事宜分次收取: 初始承销费用=本次债券实际发行总额×首次行权前本次债券存续年限×0.12%,由乙方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扣收相对应的初始承销费用; 后续承销费用由发行人在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当年还本付息日(以下简称“该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商支付该时点至下一个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生年度或债券到期年度(以下简称“间隔年度”)的后续期间承销费用。后续各期承销费用=行权后本次债券余额×间隔年度×0.12%。 2、上述承销费用由主承销商从募集资金总额中直接扣收;如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的,承销费用由主承销商按照第1款约定的收费标准从每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中分别扣收。如本次债券含权,本协议对行权后承销费用的收取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具体的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以承销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1)发行规模及债券期限: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7亿元(含4.7亿元)的非公开公司债(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批复的额度为准),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具体根据申报、发行情况协商确定)。 (2)发行种类及价格:种类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3)发行时机:根据发行人要求择机发行。 (4)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根据申报时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具体根据申报时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6)发行利率:以发行簿记结果为准。 (7)本项目无担保。 (8)投标报价包含承销费。 采购服务内容: (1)在对采购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采购人设计债券发行与挂牌转让的整体方案。 (2)对采购人债券发行与挂牌进行总体策划,起草债券发行工作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采购人的债券发行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3)制作、编制债券发行所必须的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4)将债券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审批部门,以取得债券发行所需的无异议函。 服务质量: (1)争取债券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债成本。 (3)与采购人、交易所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申报材料及申报方案并主动反馈相关信息意见的回复。 (5)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关发债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项目团队配置应不少于3人(必须委派现场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合理,团队人员应包含具有丰富的类似债券产品发行及销售经验的专业人员。 2.人员配置要求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2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承诺一旦中标,将在服务期限内,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关发债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财信证券承诺项目服务团队配置为8人,不少于3人,且会委派现场人员,团队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合理,且包含具有丰富的类似债券产品发行及销售经验的专业人员。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承销费率定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基于乙方就本次发行为甲方提供的承销及其相关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承销费用,承销费用(含税)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收取: 承销费用根据含权情况分别计算: (1)若本次债券未设置含权条款,即存续期内不附带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承销费用=本次债券各期实际发行总额×发行年限×0.12%,由乙方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扣收相对应的承销费用。 (2)若本次债券设置含权条款,即存续期内附带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承销费用根据债券存续期内行权事宜分次收取: 初始承销费用=本次债券实际发行总额×首次行权前本次债券存续年限×0.12%,由乙方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扣收相对应的初始承销费用; 后续承销费用由发行人在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当年还本付息日(以下简称“该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商支付该时点至下一个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生年度或债券到期年度(以下简称“间隔年度”)的后续期间承销费用。后续各期承销费用=行权后本次债券余额×间隔年度×0.12%。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247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13 —— 2026-04-07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4.甲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一切资料、数据和文件,并对该等资料、数据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5.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6.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监管规定进行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监管部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发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且无需向甲方或投资者承担责任。7.甲方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甲方同意,主承销商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发行人及本项目的名称、商标、项目规模或服务标记,主承销商承诺对发行人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侵犯发行人对其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1.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本次债券的成功发行出发,积极认真地为甲方提供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套服务工作,包括合理设计和确定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及安排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等,并在乙方内核机构审议通过后积极协助甲方向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等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手续。2.甲、乙双方对本次发行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披露外,双方在任何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3.如乙方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现甲方将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混同存放,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规定的,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纠正或补救,并根据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甲方不及时纠正或补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未经守约方书面同意而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协议解除而受到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就差额部分向违约方索赔。10.2甲、乙任何一方逾期划付协议项下的发行款项和承销费用,均应按逾期划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向对方计付自违约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10.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所作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或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将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责任提供全面、充分、有效的赔偿。10.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乙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10.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在本次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导致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则经本协议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5.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有权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6.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7.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因本协议执行完毕而终止; (2)本协议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发生本条第三条款所列情形,乙方决定停止发行的; (4)发生本条第二条款情形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协议; (5)若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未通过主承销商内部审核同意,主承销商有权解除本协议; (6)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发生下列情况,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1)在协议有效期内,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实质性义务; (2)一方关于本次债券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严重失实,具有误导成分或未得到履行,对本次债券的发行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3.本协议因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或主张,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及免责保证而应承担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合作服务期限不代表乙方对项目进度的任何承诺,实际服务期限以项目实际进度为准,双方合作不受第四条合作服务期限的限制。双方具体合作内容以承销协议为准。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